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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7學年度第2學期「5歲幼兒免學費就學補助」案,請配合期程辦理

一、依據幼兒就讀幼兒園補助辦法(以下簡稱本辦法)辦理。
二、旨揭補助自108年3月1日開辦至4月15日止,有關申請方式及「現場櫃檯化分區分時段審查」收件期程,請務必至新北市幼兒教育資源網(http://kidedu.ntpc.edu.tw/補助專區/學前補助文件/私幼5歲免學費)下載詳閱並配合辦理。
三、為簡化民眾申請各項幼兒學前補助須自行提供之資料,具108年度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資格者,幼生系統協助提供身分查調。
四、107學年度凡101年9月2日至102年9月1日間出生之5歲幼兒,且就讀符合本辦法之私立幼兒園者,均為「5歲幼兒免學費就學補助」申請對象,說明如下:
(一)免學費補助:每名幼兒每學期最高補助學費新臺幣(以下同)1萬5,000元之原則核撥補助經費。家長無須提出申請,由各園主動協助辦理(幼兒實際就學達1個月以上者,各園即可至幼生系統造冊),以入學免收學費為原則,倘貴園有實際執行困難,亦得採補助款發放後再轉撥家長之方式辦理,並請明確告知家長貴園撥付補助款的方式。
(二)經濟弱勢加額補助(以下簡稱弱勢加額補助):請貴園務必發給家長申請表,並於期限內繳回為家長提出申請;另低收入戶資格、中低收入戶資格及家戶年所得等資料為家長個人隱私,倘未經家長填列申請表及同意比對前,不得擅自至幼生系統查調與申請本項補助
(三)幼兒於本項補助申請期限截止日後入學(指108年4月16日至5月15日期間)者,請於就讀滿1個月後,得辦理第2次造冊,且依本市幼兒園收費及退費標準之中途入園收費基準核予補助;惟逾第2次申請期限之零星個案,即不再開放補助申請作業。
五、家長申請各項補助時,除本局所定須繳交證明文件外,均應檢附當學期就讀幼兒園之繳費收據影本1份(須包含學費、雜費及各項代辦費,並註記與正本相符)。至收據所列學費一項,其數額為1萬5,000元,並註明「5歲幼兒學費由教育部補助1學期1萬5,000元」。
六、臨櫃審查收件之請領清冊(免學費、弱勢加額補助)僅為經費申請,該請領清冊上無需由幼生監護人簽名或蓋章。但清冊下方之承辦人員、主計人員、校長/園長仍請務必核章。
七、本局將補助款核撥至貴園後,請立即轉撥予家長,並逕至幼生系統列印請領清冊,依清冊金額覈實轉撥補助款,請幼生監護人於免學費及弱勢加額補助請領清冊簽名或蓋章,另由幼兒園核章留園備查,本清冊視為貴園轉撥補助款證明,請留存貴園,並由專人專卷妥善保管以備抽查,已屆保管年限(12年)之銷毀,應函報本局轉請審計機關同意後始得辦理。
八、有關補助款撥付方式及查察作業,請幼兒園以書面通知申請人補助款撥付方式,本局將針對補助轉撥情形,不定期到園抽查稽核,以確保家長補助權益
九、相關申請資料(弱勢加額補助申請表及家長確認單)請貴園影印或掃描留存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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