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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北市111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招生簡章
登記入園資格
一、招生年齡:
(一)3歲以上至入國小前之幼兒(民國105年9月2日至108年9月1日出生),各園均得招 收。
(二)2歲以上至未滿3歲幼兒(民國108年9月2日至109年9月1日出生)各園須經本府核 定始得招收。
二、基本資格:具下列資格之一者,得申請登記入園:
(一)設籍本市之幼兒。但轉介輔導或安置之幼兒(因保護個案因素)、幼兒園及其所屬 學校編制內教職員工(新學年度在職者)適齡子女或原住民幼兒,不以設籍本市為 限。
(二)寄居本市且有合法監護人之幼兒(以戶口名簿稱謂欄註記為,合法監護人應設 籍於同戶,不符規定者不具登記入園資格)。
(三)居留本市之非中華民國國籍、華裔幼兒。幼兒園招收前兩款之 幼 兒仍招收不足者, 始得招收本款之幼兒(符合本款資格之幼生,請於111年6月14日(星期二)起至各公 立幼兒園或非營利幼兒園登記)。
(四)法院裁定收養認可前(試養階段)之幼兒,準收養人設籍本市, 收養童不以設籍 本市為限。
三、招生登記資格:符合前項基本資格,且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,依下列順序就讀幼兒 園:
(一)法定需要協助幼兒:以下資格並列為第1順位,無順序之分 1. 身 心障礙幼兒(僅限經本府鑑定安置且於111年5月4日(星期三)下午4 時前完成 入園報到作業之身心障礙幼兒,未經鑑定安置且未於指定時間完成入園報到作 業者,不具本項第1順位資格) 2. 原住民幼兒 3. 低收入戶幼兒 4. 中低收入戶幼兒 5. 特殊境遇家庭之幼兒 6. 父母、監護人為中度以之幼兒
(二)本市偏遠地區學校附設幼兒園,經本府核定當地特定設籍區域,設籍滿2年以上 (民國109年7月31日(含)以前設籍)之幼兒。
(三)轉介輔導或安置之幼兒。
(四)幼兒園及其所屬學校編制內教職員工(新學年度在職者)適齡子女, 其名額以總核 定幼兒人數之3分之1為限(含留園直升幼兒)。新學年度因原服務學校教師超額而 介聘至他校之教師或商借之教師,得以原校、介聘或商借之新學校作為本款申請 資格;其中編制內教職員工之認定,以正式教職員工(含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) 為準。如係代理代課老師、臨時人力、約聘僱人員、加置教師、組織創新人員、 專案配置人員等不具本項登記資格,請依其他登記資格報名。
(五)育有三胎以上子女家庭之幼兒(育有三胎以上子女指戶籍登記為同 一母親或父親依 出生年月日排序計算之三名以上子女)。
(六)本市交通不便地區學校附設幼兒園,經本府前一年度核定為偏遠 地區學校者且經 本府核定當地特定設籍區域,設籍滿二年以上(民國109年7月31日(含)以前設籍) 之幼兒。
(七)以下資格並列為第7順位,無順序之分: 1. 家有兄姊於111學年度仍就讀該幼兒園之幼兒(其兄姐身分認定僅限幼兒登記之 幼兒園原園直升幼兒,不包括110學年度大班畢業生)。 2. 設籍或寄居於欲選擇幼兒園所在之行政分區之幼兒(詳如附表1:行政分區表,第8頁)。 3. 設籍或寄居於公立國小學區內之幼兒,登記該校附設幼兒園之幼生(詳如《新 北市111學年度各公立國民小學學區一覽表》,請至本市幼兒教育資源網(https: //kidedu.ntpc.edu.tw)招生收費區下載參閱)。
(八)設籍本市幼兒或寄居本市且有合法監護人之幼兒。
貳、 招生各階段規定及期程
一、 招生簡章公告網站:
(一) 本府教育局網站(https://www.ntpc.edu.tw)教育公告區。
(二) 本市幼兒教育資源網(https://kidedu.ntpc.edu.tw)招生收費區。
(三) 本市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招生E23網站
(以下簡稱招生E23網站)(https: //kid123.ntpc.edu.tw)可查詢本簡章公告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