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1順位-身心障礙幼兒、原住民、低收入戶、中低收入戶及特殊境遇家庭之幼兒、父母、監護人為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之幼兒
第2順位-偏遠地區學校附設幼兒園,經本府核定當地特定設籍區域,設籍滿2年以上之幼兒
第3順位-轉介輔導或安置幼兒
第4順位-編制內在職之教職員工子女,名額以總核定幼兒人數之3分之1為限
第5順位-育有3胎以上子女家庭之幼兒
第6順位-交通不便地區學校附設幼兒園,經本府核定當地特定設籍區域,設籍滿2年以上之幼兒
第7順位-家有兄姊於新學年度仍就讀該幼兒園之幼兒、設籍或寄居於欲選擇幼兒園所在之行政分區之幼兒(詳如以下行政分區表)
第8順位-符合基本資格之一般幼兒